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精神,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我区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共计划招聘37人。各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相关要求详见《泰州市高港区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计划表》)。
二、报考条件和招聘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9月22日至1998年9月24日期间出生)。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博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5年9月22日以后出生);
4.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及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计划表》);
5.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招聘对象
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面向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岗位,招聘对象为:服务期(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高港区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以及经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至高港区基层单位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
3.下列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岗位。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按照公布招聘事项、报名与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与面试、体检、考察、公开选岗、公示、聘用审批等步骤实施。具体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公布招聘事项
按照事前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报名前通过高港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招聘公告、招聘岗位、专业参考目录等内容均在上述网站公布。
高港区人民政府网网址:www.gaogang.gov.cn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9月22日—9月24日(上午8:30 ─ 12:00,下午3:00─6:00),逾期不予补报。
2.报名地点:高港区人力资源市场(高港区港城路34号)。
3.报名方式: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不接受网上、信函、电话等方式报名),本人现场报名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代报名人除须按报名要求提供各类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书和代报名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报名材料
报名时考生须根据所报考岗位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留学归国人员、赴台陆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4)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5)在职人员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如报名时不能提供,必须承诺在体检前提供);
(6)笔试报名费100元/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报名现场,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
5.报名注意事项
(1)考生根据自身条件,认真阅读公告和相关要求,按公告和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泰州市高港区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可从网站下载、打印),同时提供本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每人限报一个招聘岗位,不得兼报、多报,否则一律取消考试资格。考生对自己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对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规定严肃处理。
(2)招聘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岗位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人员笔试、面试或聘用等资格。资格初审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
(3)考生报考时,须符合岗位表中关于专业的要求,相关专业范围的确定,请见《泰州市高港区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业参考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类别要求有差异、但本人认为是相近专业,可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招聘单位在审核所学课程的基础上,对同意添加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区组织人社部门提出添加专业目录的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在报名现场和指定网站上专业添加目录中发布,考生可按正常程序报名。专业目录添加截止时间为9月23日17:00。凡未在报名现场和指定网站公开添加的专业不得作为可以报考的专业。
(4)报名结束后,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不足3∶1的岗位,是否核减或取消岗位计划,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报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被取消岗位的报名人员,可改报其他符合招聘条件的岗位。改报名时间:2016年9月27日上午9:00~11:30。改报名地点:高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调配科。
(三)笔试
笔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在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网公布,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领作自动放弃处理。
笔试由区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满分为100分,50分为合格分数线,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笔试内容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备知识和能力。笔试不指定辅导用书,笔试成绩将于笔试结束后在高港区人民政府网公布。
(四)资格复审与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同分跟进)。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岗位,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面试。
2.资格复审
区组织人社部门在发放《面试通知书》时对参加面试的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复审,经复审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的,将在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资格复审通过后发放面试通知书。面试费100元/人。资格复审时间和相关要求在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网公布,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领作自动放弃处理。
3.面试
面试由区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线,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方法为: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五)体检
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总成绩相同的,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确定,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另行组织笔试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将在高港区人民政府网公布。
体检工作由区人社局和卫计委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足球游戏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86号)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体检合格者方可进入考察环节。对须参加选岗的考生,如因怀孕需延迟体检的,可先参加选岗,暂保留所选岗位,待体检合格后,按程序进入考察及后续步骤。
报名时未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在职人员,须在领取体检通知时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因考生放弃体检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证明的考生出现岗位空缺的,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在同一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因体检不合格及后续的考察、公开选岗、公示、聘用审批等各招聘环节,出现岗位空缺的均不递补。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考察。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65号)及本《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七)公开选岗
对须进行选岗的招聘岗位,由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组织考察合格的考生(怀孕人员除外)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一次性公开选岗。选岗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选岗必须由报考者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每人限选一个岗位,岗位一经选定,不得变更。放弃选岗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选岗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八)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高港区人民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经查实后取消聘用资格。
(九)聘用审批
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在公示结束后填写《高港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首次聘用期为3年,3年内不予办理其调往区外的手续。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四、纪律与监督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条件、程序和标准,严肃招聘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区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报考者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公告由中共泰州市高港区委组织部、泰州市高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0523—86966170(区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
0523—86966202(区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
监督电话:
0523—86966163(区纪委、监察局)
招聘信息发布网站:
高港区人民政府网:www.gaogang.gov.cn
中共泰州市高港区委组织部
泰州市高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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