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采取“考试考核、公开挑选”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1、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程序研究确定职务。
2、符合市直单位录取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本人考试考核成绩排名顺序,按比例分级依次录取,分级依次公开挑选安置单位。其他干部由符合安置条件的区县负责安置。
3、选择到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全市范围内与接收单位“双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