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分标准
1、基础分:10分。
2、军龄分:每满一年加1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3、职务分:正排职(技术14级)加10分,副连职(技术13级)加13分,正连职(技术12级)加16分,副营职(技术11级)加19分,正营职(技术10级)加22分,副团职(技术9级)加25分,正团职(技术8级)加28分。
4、任职分:任现职级每满一年加1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5、立功受奖分: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加20分,获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平时三等功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可参照战时立功标准加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奖励的按受奖次数累计加分,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二分,获平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一分(最多加三次)。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6、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时间分:每满一年加0.5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在同一时间段内,各项分数不重复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