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蒙医特殊人才、高层次人才及新生儿科护士岗位除外);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8年9月21日前、1980年9月21日后出生);蒙医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75年9月2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聘者,年龄放宽至45周岁(1970年9月21日以后出生);蒙医特殊人才,年龄放宽至50周岁(1965年9月21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者须为在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含2016年应届毕业的大学生退役士兵)。
凡是2016年9月21日前,服务期满或退役(先退役后取得毕业证的,从毕业时间算起)超过3年、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的,不能应聘“项目人员”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三)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不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录取后在读以及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应聘者不得应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