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资格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其他要求,聘用后能按照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
(四)具备正常履职所需的身体条件;
(五)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主持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者优先;
(六)年龄应符合各专业岗位要求。截止日期以2016年1月1日为准。例如:30周岁以下是指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4.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