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1:3以上。根据招聘岗位急需紧缺的需要,报名人数达不到招聘比例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委局研究并提出申请,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降低比例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此岗位招聘名额递减或取消。岗位取消的报考者可在报名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重新选报其他职位。
2.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签订诚信承诺书。
3.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和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