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招聘岗位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因体检出现不合格造成的岗位空缺,由用人单位及主管局研究并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报市人社局研究批准后,从报考同一职位并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考核开始,不再进行递补。
3.根据体检结论,按拟招聘岗位名额1:1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是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素质和能力。考核时考生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没有学历认证的报考者一律取消考核资格。
4.体检和考核均参照国家公务员招录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