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试由各旗县区及市直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组织人社部门全程指导监督。
2.应聘“蒙汉兼通”岗位的人员必须用汉语作答;应聘其他岗位的人员可用蒙古语作答(须在资格复审时向复审工作人员说明),也可用汉语作答,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3.对于降低比例进行面试的岗位以及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成绩或达到各旗县区及市直单位主管部门事先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不能计算平均成绩的岗位)的,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4.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