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市直医疗卫生用人单位组织,人事(政工)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政审考核标准》,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拟聘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并写出考察意见。已就业的应聘人员须在体检合格后,进入考核前由本人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工作调动或解除人事关系的证明,否则不予考核和聘用。考察结果及拟聘人员名单经市卫生计生委核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