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每个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员。笔试和面试成绩均相同,按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检在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组织人社部门和招聘主管部门按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个人支付。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在同岗位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等额内递补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笔试和面试成绩均相同,按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考察按照组织人社部门下发的考察通知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因考察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不再递补,因自愿放弃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