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6-2128902、2218261、2128354;监督或投诉电话:(0756)2128851、2313005。
(二)通过各项招聘程序最终被确定的聘用人员,须在“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后三个月内报到。
(三)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因自身的原因未按时办理报到手续的;
2.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3.因公示有异议经核查属实影响聘用的;
4.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不准聘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