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大财会〔2012〕4号
各县(市)财政局、州级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配合2012年全州会计人员注册登记工作,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财会〔2007〕22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云财会〔2011〕2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高素质的会计队伍,现结合大理州实际,将2012年度大理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注册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及注册登记对象
凡在2012年4月30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全州偶数年实行会计人员注册登记,每个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在注册年度内不得少于48小时,并取得合格成绩。若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取得会计从业证书者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4小时,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财政部门认可的2011年、2012年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持证人员方可参加2012年度注册登记。
二、继续教育及注册登记组织实施部门
1.各级财政部门按“谁发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注册登记工作。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对辖区内会计人员公布继续教育方式、时间,制定继续教育及注册登记方案,并于2012年2月28日前报州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备案。
2.持证人员跨辖区工作的须回原发证机关参加继续教育和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将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至工作所在地,在工作所在地参加继续教育和办理注册登记。
三、继续教育及注册登记时间
1.继续教育时间2012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2.注册登记时间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元月31日。
四、继续教育重点
(一)公共类
以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基础规范、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初、中、高级会计实务学习为主。
(二)企业类
大中型企业围绕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内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小型企业围绕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内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行政事业类
行政事业单位围绕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内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中:卫生系统以《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为重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农村基层
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内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开展方式
以自愿为原则,培训形式主要有网络远程教育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
(一)网络远程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到发证机关购买中华会计网校学习卡,自行上网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方能注册。
(二)面授培训
1.参加培训点培训:参加州财政局认定的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方能注册。
2.单位组织培训:单位、部门统一组织,经州财政局认定培训方案,成绩合格方能注册。
组织面授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开班前一周,根据以上培训内容将培训班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财政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才能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将培训合格人员成绩(Excel表格)报各相关财政部门,以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六、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各分校)、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主管部门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同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以及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及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专业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工商、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批准,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七、其他有关事项
1.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各县(市)财政部门及时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得对其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凡参加注册登记人员已取得相关职称资格或执业资格的,持相关证件到各注册机构填写《大理州职称(执业)资格人员情况登记表》。各县市财政部门须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内变更相关内容,并于2013年2月10前上报《大理州职称(执业)资格人员情况登记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
2.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引导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会计人员连续两次不进行注册登记者,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告,并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财政部门有权收回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办理继续教育抵免
符合以下条件的会计人员可以办理本年度继续教育抵免,即不参加2012年继续教育,携带有关证明材料、资质证书直接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1)在2011、2012年度内参加财务会计类(2011年度相关学习抵免2011年继续教育学时,财务会计类指以下专业: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电算化、理财学,下同)自考、函授学习的入学通知书,并取得财务会计类科目合格成绩通知单或者毕业证书(均为原件)。
(2)2011、2012年度参加本单位、本部门组织的财务会计类培训(报财政部门备案并经财政部门认可)并取得培训合格成绩。
(3)2011、2012年度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全科合格成绩或者单科合格成绩者(2011年度相关考试抵免2011年继续教育学时)。
2012年度符合抵免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可在2013年1月31日前到发证机关补办,过期不予补办。
4.未能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须在补齐后方能报名参加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
5.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和支持本系统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确保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一项重要途径,希望全州广大会计人员积极接受继续教育,以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履行会计工作职责。
咨询、联系电话:
大理州财政局会计科——电话:0872-2316229
大理市财政局会计科——电话:0872-228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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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