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要求只针对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不受年龄限制。
2.专业、学历、学位要求
报考人员应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专业的学历学位。招聘岗位没有要求学位的,报考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考。有“全日制”要求的岗位是指报考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报考人员专业的最高学历与岗位要求不同,可以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在读的留学人员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国内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视同大专、本科学历人员,但仅限报没有专业要求的岗位。
招聘单位根据用人要求,参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6版)》(下简称专业目录)设置了岗位专业条件。报考人员毕业证书所列专业应与岗位要求一致。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目录的(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对含有两个以上培养方向的专业,如招聘岗位已明确具体培养方向的,报考人员须符合该具体培养方向。除专业目录中列出的培养方向外,其他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的专业依据。
3.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及其他资格以取得相关证书为准,仅通过考试或考核而尚未领证的,不视为具备相应资格。
4.工作经历以在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算起,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就业手册(劳动合同)为依据,从事指定类型的工作经历,还应以单位证明或工作协议等材料为依据。在军队工作的经历以及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务经历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期为2016年9月30日。在校全日制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
5.招聘公告所列资格条件为最低条件,凡资格条件高于公告规定要求者均可报名。
6.国有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或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名的,须征得现工作单位或委培、定向单位、所在院校同意(待面试前资格审核时再提供同意证明)。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校)在职人员报考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学校同意报考证明或与学校解除合同的证明,若为公立学校在编人员的,需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7.应聘者不得应聘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担任负责人员的事业单位的秘书、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8.以下人员不得报名应聘: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他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或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单方面解聘)未满5年的人员;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或近2年中在事业单位职员公开招聘中违约、不守承诺的人员;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人员;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