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3、热爱卫生事业,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较好;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拟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及其它资格条件;
6、年龄一般为30周岁(1986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下;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人员年龄放宽至35周岁(1981年9月1日及其以后出生)以下;具有医学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76年9月1日及其以后出生)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应聘: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5年内不得参加本省内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4、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
5、安阳县卫计系统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6、安阳县范围内农村卫生人才工程“51111人才工程”人员及 “369人才工程”特招毕业生人员;
7、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