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的通知》(苏教师〔2002〕10号)精神,决定组织2012年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进行体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体检地点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位于市二院急诊大厅一楼向南左拐进入体检中心)。
二、体检时间
2012年4月3日(周二)上午7:30-9:00。
三、体检对象
需申请认定2012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本区户籍人员和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应届师范毕业生。
四、体检项目
1.临床:内科、外科、眼科、五官科、测血压;2.心电图;3.肝功能;4.血糖;5.肾功能;6.B超;7.X光胸透。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进行淋球菌、梅毒螺旋体、ALT化验及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女科检查。
五、体检要求
(一)准备工作:带好《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详见附件,A4纸双面打印),在体检表的右上角编号栏填上网上申请统一报名号、姓名、性别、年龄、婚否、民族、籍贯、现住所、联系电话、既往病史,并粘贴好照片,在体检报到处缴费(体检费为125元/人,由体检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的根据体检项目按实收取)后领取体检单(含B超单、心电图单、化验单)。
(二)体检人员听从医院体检中心工作人员的引导和安排。
(三)可灵活机动完成体检项目,先在人少的体检项目处体检,直至做完所有体检项目。
(四)体检结束后应把体检表留在体检中心交表处,并于4月9日后领取体检单。
(五)现场确认时必须自己携带好该体检表,否则不予确认。
六、注意事项
(一)体检表未按要求填写和粘贴照片者不得体检。如已怀孕,请在领体检单时说明,并在“既往病史”栏内填写已怀孕周数。
(二)须自觉遵守纪律,维护秩序,不随地扔垃圾,不高声喧哗,不损坏公物。
(三)体检隔天晚上10点以后禁食,体检当天早上抽血、B超两项做完后才能进食(二院提供早餐)。
七、相关政策
(一)体检项目、办法、程序和标准严格按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文件要求进行。
(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应进行体检。
(三)体检后申请人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检查,最多复检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作弊行为,取消申请资格;如有缺漏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应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申请人故意不参加体检造成项目缺漏,该项目视同不合格处理。
(五)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体检,其擅自体检的结论一律不予认可。
(六)体检表“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病情,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取消教师资格,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
(七)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doc》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doc》来源于钟楼教育网,最近更新: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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