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第一、第二、第三幼儿园系湖南省机关管理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是“湖南省示范性幼儿园”。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结合我局所属幼儿园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工作人员。现将招聘方案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监督下,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局人事处,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协调、组织等相关事宜,局监察室全程监督。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德才兼备,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知识相结合。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能力;
(五)能服从聘用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及工作安排;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其它条件。
四、招聘岗位、计划及要求(详见附件)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招聘信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湖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第一、第二、第三幼儿园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16年10月27日——10月31日止(休息日除外)。
2、报名地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5楼2503室(长沙市友谊路528号万兴大厦南栋)。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请应聘者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nrst.gov.cn)表格下载中心下载并如实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一式三份,同时携带个人简历(含学习经历、工作经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资格证、职业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3张,直接到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5楼2503室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相关资格证书须于2016年9月30日前获得。
(三)资格审查
根据岗位招聘条件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在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公示。
(四)考试方法及开考比例
1、开考比例:岗位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1的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岗位招聘计划。
2、考试方式:
①应聘幼儿教师岗位:采取笔试、面试、试教相结合的方式(按百分制折算成综合成绩 ,其中笔试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占综合成绩的20%、试教占综合成绩的40%)。
笔试: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学前教育知识。闭卷考试。
面试、试教: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1:5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试教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仪容仪表、语言表达、综合分析能力等;试教采取现场备课1小时,对幼儿面授15分钟的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教育理念、业务素养、教学能力。
②应聘科研员岗位:采取笔试、面试、说课加试教相结合的方式(按百分制折算成综合成绩 ,其中笔试占综合成绩的30%、面试占综合成绩的20%、说课和试教各占综合成绩的25%)。
笔试: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学前教育知识。闭卷考试。
面试、说课和试教: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1:5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说课和试教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仪容仪表、语言表达、综合分析能力等;说课和试教采取现场备课1小时,说课10分钟,对幼儿面授15分钟的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教育理念、业务素养、教学教研能力。
各环节考试成绩在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公示。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先后(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为准),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体检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主要内容为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及是否违反政策法规等情况。
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先后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六、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内享受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咨询电话:0731-85166450,85166449(机关事务局人事处)
举报电话:0731-85166406 (机关事务局监察室)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