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聘用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高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热爱教育事业,愿意为学院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做贡献。
2.学历要求:见具体专业。其中 2016年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已聘用但到期未能取得学历学位的予以解聘);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16年10 月21日前。
3.年龄要求:一般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0月21日至1998年10月21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具有5年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取得相关行业中级以上资格人员报考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0周岁(1975年10月21日后出生)。
4.应聘教师要求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者须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生或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含2016年应届毕业的大学生退役士兵)。
凡是到报名开始日,服务期满或退役(先退役后取得毕业证的,从毕业时间算起)超过3年的,不能应聘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不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
3.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并纳入机构编制部门实名制系统管理的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