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及聘用
经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县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如系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程序向招聘主管机关申报办理工作流动手续;如系非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报招聘主管机关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其中,2017年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在2017年7月31日以前取得毕业证(要求有学位的,应同时获得学位证书)和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证。
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弃权。未按时报到又无正当理由的,从该次公开招聘报名之日起,1年内取消其参加我县事业单位公招工作人员的报名资格。报考者提供虚假证件及材料者,一经查实,由招聘主管机关取消其聘用资格,其在2年内不得参加我县事业单位的补充工作人员考试。
聘用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聘用后按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新聘用工作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