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品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2 赤峰户籍;
1.3 年龄在22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10月20日至1994年10月20日期间出生);
1.4 要求普通话,发音标准、吐字清晰、声音洪亮、语言表达能力强
1.5 身体条件:身心健康、容貌端庄、气质高雅、举止大方;无口吃、无色盲,身体裸露部分无纹身无伤疤,无听力无障碍;
1.6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和技能;
1.7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录用: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人员;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精神病、传染病及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关疾病和病史;
(5)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