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计划招聘聘用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2的比例(四舍五入)确定体检对象。
2、体检标准原则上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进行。因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3、体检所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