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已入刑 投机取巧不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且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被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结语】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今后报名和参加人事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准考证打印入口在本页最下方。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在笔试结束后,请考生务必保存笔试准考证,以备后续使用。
一、网上支付人员报销票据领取:
需要报销的考生请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节假日休息),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持准考证与身份证(代领者须持代领者的身份证和考生身份证与准考证)到徐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A302室〔食品城南,市内乘公交车到淮海文博园(食品城)站下〕。请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逾期不补(考试时不需要出具票据)。
二、注意事项
1.准考证须在线打印,黑白打印即可。(为确保准考证上电子照片的清晰度,请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
2.准考证不需要单位盖章。
3.准考证为考试重要证件,请考生务必保持其干净、平整。
4.考生应考时务必携带准考证与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否则将无法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5.由于考点场地有限,不能停车,请考生尽量不要开车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