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申请注册和强制申请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经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经营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可以自愿申请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3)一件商标一件申请原则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4)不与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注册商标的实体条件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
(2)商标构成要件
① 必须包含商标构成要素。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② 不得含有商标禁用要件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
(1)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审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3)核准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核准注册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为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