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1、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以后,变更了遗嘱中的部分内容。包括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变更;对遗产分配数额的变更。
变更遗嘱,一般应当采用与原遗嘱相同的形式,以避免变更无效导致违背遗嘱人意志的结果发生。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遗嘱的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以后,撤销了原遗嘱的效力,使原所订立的遗嘱归于无效的行为。
撤销遗嘱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声明原遗嘱无效;
(2)订立新的遗嘱,取代原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确定数份遗嘱效力的顺序是:
① 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② 数份遗嘱均未公证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③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