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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学习方法与应试指导(二)
来源:易贤网 阅读:991 次 日期:2016-11-22 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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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地位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以及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学科。它既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也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如此重要的地位自然使中国法制史成了全国高等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目。

中国法制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随着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的建立,中国法制的雏形也就相应地出现。此后,在四千多年漫长的 历史长河中,尽管朝代兴衰交替不断,但中华民族创制法律制度的实践活动却从未间断,加之较为封闭的地域环境和独特的民族文化作用,使中国的法律制度无论是 指导原则,还是立法体制、基本内容、具体制度以及司法活动等方面,都形成了鲜明的民族特点和传统,自成体系,几千年的发展变化沿革清晰,内在规律可循,被 公认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除了鲜明的民族特点之外,由于中国历史的丰富多彩,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又使中国法制的历史内容极 为丰富。仅就类型而言,四千多年来,在中国这片广袤的土地上,便先后出现过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地主阶级政权和农民政权两种形态)、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资 本主义的和新民主主义的等五种法律制度。这种现象在世界各民族的法律发展史上不说绝无仅有,也是极为少见。它为我们研究、学习人类法制发展史无疑提供了极 为珍贵的范本。

明了上述两点之后,我们便不难懂得开设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学习中国法制 史,掌握其基本知识,明了其发展线索和规律,可以更好地加深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解,增强法制观念。法制史与法理学同为基础法学,两者关系极为密 切。法理学是对法的历史和现实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离开了法制史的基本知识,法理学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二,学习中国法制 史,获得法制方面的国情教育,使我们能更主动、更自觉地为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努力。“观今宜鉴古”,中国古代的法制,为现实法制建设提供 了许多非常深刻的历史经验教训;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法律制度,更是我们现实法律制度的直接来源。因此,学好中国法制史,了解中华民族为人类法律文化所做出的 杰出贡献,掌握法律制度的发展线索和规律,不仅可以增强我们的民族自豪感、更能促使我们自觉地为今天的法制建设而发奋努力。

第三,学 习法制史,还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现行各部门法学的理论和知识,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尽管中国古代的法典是以刑为主,但细加分析, 又不难发现其中也包含有行政法、经济法、民法、诉讼法方面的内容,特别是从清末开始,中国在向西方学习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更是制定了大致完备的各种部门法 典,这些遗产无疑将成为我们现行的各种部门法的知识元素,所以学好中国法制史,会帮助我们加深对现行各种部门法的理解。

二、课程特点

自从“中国法制史”被确定为高等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之后,便经常听到考生们反映这门课程难学难考,费力多而成绩差。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恐怕与“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不无关系。依据笔者的经验,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大致可以概况为如下几点:

第一,时间跨度大。“中国法制史”上自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间跨度近四千年。

第二,内容含量多。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涉及夏、商、周、秦、汉、隋、唐、宋、元、明、清等奴隶制和封建王朝,以及战国、南北朝、五代十国、太平天国农民 政权、清末、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南京政府、革命根据地等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特定政权所制定的诸如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所 有的法律规范和立法、司法等机构和制度的创制、运行状况。因此,内容之多、覆盖面之广可想而知。

第三,概念生疏。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是中华民族在同外界极少交往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文化土壤上创立、发展起来的一个独立体系,它所使用的概念、术语既不同于古代西方的法律,又有别于当代中国 现行的法律,因而学习起来往往给人以陌生之感,加之文字本身的演变,许多概念、术语更显得冷僻和晦涩,初学者难懂难记。此外,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法律制 度陈陈相因,多有重复,更加重了初学者的识别困难,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往往一字之差,而谬之千年。

第四,主脉清晰,经络分明。在中国 古代,就法典而言:奴隶制的法典大都称之为“刑”,夏有《禹行》,商有《汤刑》,周有《吕刑》、《九刑》,封建法典从《法经》到《九章律》再到《新律》、 《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宋刑律》、《大明律》、《大清律例》,基本称为“律”,其沿革和继承脉络十分清晰。就内 容和指导思想而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最大特征和一条挥之不去的主线。就发展的线索和规律而言:夏、商是中国法律和奴隶制法律 的草创时期;西周是奴隶制法律的鼎盛和完备时期;进入东周,奴隶制法律则趋于解体和衰败;战国和秦汉封建法制在中国开始确立;魏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发展 时期;隋唐时期,封建法制以及整个中国古代法制都进入成熟阶段;宋、元、明、清,封建法律在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同时,也开始走向解体;清末以后,中国法制开 始了艰难的近代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学习方法

中国法制史属于边缘学科,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这种特点使其学习方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考生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学好、掌握这门课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中国法制史”教材在编写上以朝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历史发展顺序分为17章。如按社会性质来分,又可 以分解为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即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新民主主义时期。掌握这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并进而弄清楚每个阶段都具体包 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再进一步找出作为这一阶段法律制度的一些共性特点,是学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首先应该注意的一点。

从纵向上弄清每个朝代的更替顺序,弄清每个阶段,并找出一些阶段性的共性特点,既可以使书由厚变薄,又能防止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张冠李戴。

第二,掌握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前面提到过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拥有一定的共性特点,下面再具体谈如何寻找这种共性特点:首先要明确这一时期 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经济基础之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惟有如此,才能真正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变化的原 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如夏、商、周三代的法律制度处于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不同发展时期,但却拥有宗法等级制度支配一切、法律规范不公开、由奴隶主阶级秘密 掌握、刑罚严酷等共同特点。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共同特点,归根结底是由奴隶主无偿占有奴隶人身及土地王有等经济基础决定的。明白了这点之后,就不会犯某些考 生那种把奴隶制的法律作为地主阶级意志来分析,或者把封建性质的法律说成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错误。

第三,掌握每章的学习线索和主 要内容。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是个动态的过程,“中国法制史”教材在每一章的结构安排上也遵循了这一动态过程的顺序,把每一章的内容都分为立法指导思想、立 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这种结构安排,不仅为我们学习每一章的基本内容提供了一个最好的线索,使每章杂乱的内容被科学地划分为 立法概况、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司法制度三大块,还便于我们把各章之间相互比较。这有助于了解每一朝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不同朝代之间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变化。 

第四,牢记那些容易混淆的内容。中国封建法制陈陈相因的特点,使教材中的某些内容较为相似,极易混淆,如汉代的法律形式是律、令、 科、比,唐代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式,稍不注意,便可能张冠李戴;再比如中国封建社会每个朝代都制定有若干部法律,有的冠以朝代名称,如北齐律、北魏 律、明律等,一般不会搞混,有的则不好识别,如汉代就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傍章律、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对于这部分内容, 只能牢记。否则便可能如某些考生那样把《左官律》回答为秦朝的法律。内容记住了,但朝代弄错了,实在可惜。

第五,把握重点,兼顾全 局。“中国法制史”教材共分17章,但根据各章的内容和历年的考试试题情况来看,又可划分为重点章节和非重点章节两类。重点章节依次为二、四、五、七、 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七等10章,每份试卷所考核的内容,大体重点章节占65%左右,特别是论述题,也大都出现在这些重点章节里,所以对这些章 节的内容必须仔细认真阅读,真正掌握精神实质。对一些必须掌握的问题自己试着习作,这样既能增强记忆,又能锻炼写作能力。但需提醒的是,对于那些非重点章 节也不应置之不理。非重点章节并非不考,只是在整个试卷中所占比例略小而已。非重点章节丢分太多,又往往是某些考生最终成绩不理想或不及格的原因之一。

四、试卷结构

“中国法制史”试卷共有5种类型,具体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其中前二种为客观性试题,占整个试卷总分数的40%左右 (如若细分,大致为单项选择题30%左右;多项选择题10%左右),后三种为主观性试题,占整个试卷的60%左右(如若细分,大致为名词解释题占整个试卷 总分数的12%;简答题占24%左右;论述题一般为两个小题,占24%左右)。此外,分析历年试题,我们还不难发现,每套试题在内部结构上还大致遵循这样 一个比例,即古代部分与近现代在内容分数方面为65:35.

“中国法制史”试卷内容覆盖教材17章中的每一章,特别是客观性试题章章俱有。

五、解题技巧

考生如果想取得好的成绩,除平时认真学习之外,还应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

第一,具备良好的应试心理。凡是有过考试经历的人都知道,应试心理说千道万,最重要的一点便是临场不慌,沉着应战。“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考试时间为 150分钟,考试卷面上的题目为大小题50个,因而对于那些认真复习过,已把教材中的难点、疑点弄清楚了的考生来说,时间是充足的。

拿到试卷之后,应先从头到尾看上一遍,做到心中有数。然后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容应答。对于那些一时记不起来,或者是有些模糊的问题,千万不要紧张,更 不能着急,要冷静回忆,先确定它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是属于刑法的、民法的、经济法的、司法制度的,还是属于思想史方面的,然后再回忆它是哪个朝代、哪个 时期的法律制度。如此这般,大多数问题是能够回忆起来的,即使回忆不全,也还能拿到一定的分数。就是个别试题真的一点不会做,也不要为此影响了自己的情 绪。一套试题内有个别问题不知道,这是十分正常的。

关于应试心理问题,还有两点需要提醒:一是不要漏题。因为大多数考生在答卷时都不是 按顺序依次回答的,在心情紧张或过于放松的条件下,都可能出现漏题现象,所以,答完之后要认真检查一遍;二是事先不要押题。“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考试实行 题库制度,由于题库试题数量有限,加之卷面试题平衡和质量的需要,一定范围内的重复是必要和难免的。所以,近年已考过的试题,并不意味着不会再出现。一旦 遇上这种情况,事先抱着押题想法的考生,往往会弄得措手不及。

第二,正确回答各类试题。客观性的试题考查的是考生掌握本门课程的知识面和记忆、理解能力;主观性试题考查的是考生掌握本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所以,不同类型的试题对答题的要求也不相同。

单项选择题,答案是惟一的,绝不能多选。否则,即便其中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也要因多选而失分。

在多项选择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有二至四个是正确的,其评分的要求是:将应选的答案都选出来才能给分,选错、多选、少选都不给分。换言之,多项选择题的 正确答案必定是两个以上。做多项选择题的技巧是采取排除法,即先选出自己认为是正确的,然后再排除明显错误的,最后分析对比选出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回答名词解释时应注意从时间(或地点)、性质、内容和意义等四个方面来回答,才会全面,全面了分数才会理想。如“廷杖”,完整的答案是:明朝时期在朝廷 上当众惩罚朝臣的一种固定制度(时间、性质),一般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殿堂杖击大臣,以示皇威(内容)。明代许多大臣死于廷杖,充分 暴露了明代封建专制司法体制的腐败和黑暗。上述要点,看似简单,但需要平时认真分析和总结。

简答题要求考生不仅回答是什么,而且对问题 要加以简略说明,但不要求作过多发挥。过简,搞不清你对该问题的理解程度;过繁,只对一个侧面、一个得分点无限展开,都会丢分。应该简到什么程度,要根据 具体试题的要求来定。如“简述《天坛宪草》如何体现了国民党以法制袁的要求?”正确的答案是先说明“《天坛宪草》是资产阶级革命派欲以法制袁的产物”,然 后回答制袁的具体办法:实行三权分立,继续沿用责任内阁制,限制总统任期。

论述题综合考查的是考生对问题理解的深度和广度,它与简答题 的区别是要求考生抓住每一点展开论述,如像回答简答题那样只回答要点,分数恐怕不会理想。回答论述题时还应注意的是:一要思路清晰,逻辑严谨;二是论述时 要史论结合,不能空泛。如试题“试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回答时应说明该宪法公布的时间,公布的背景,主要内容,并结合主要内 容、条文加以批判,指出其特点,揭示其阶级本质。如答案没有说明该宪法公布的具体时间、历史条件,对其内容的批判也没结合具体条文,只是空泛的议论,尽管 字数不少,但得分不会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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