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以来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每一年度加1分。符合加分条件的,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年度考核等次结果,并由县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在报名时提交。
2、2012年以来获得各级表彰的加分(其中:获县委、县政府或州级部门表彰1次加0.5分;获州委、州政府或省级部门表彰1次加1分;获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1次加2分;获国家级表彰1次加3分)。符合加分条件的,由报考人员提供获表彰的证书或文件原件复印件,在报名时提交。各类临时机构颁发的奖项及证书,不作为加分依据。
3、符合加分条件的,由州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加分证明材料统一审核认定,会同笔试成绩一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