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根据。
期限的种类:根据所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将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产生的认识,并且基于该认识进行的民事行为,又称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是: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误解仅限于对内容的误解,不包括行为动机的误解。
2、重大误解一般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如果属于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则不属于重大误解行为。
3、误解与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因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产生了误解,进行了表面上真实而实际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
1、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
2、对标的物的误解。
3、对价金的误解。
4、对当事人的误解。
5、由传话人的错误传达而造成的误解。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公平原则的民事行为。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是:
1、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另一方则获得了正常情况下不应获得的额外利益,即双方的利益差距悬殊。
2、不利方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而是外界原因所致。
3、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必然产生当事人一方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结果,违背了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故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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