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遴选工作人员笔试的公告》,报名工作已于4月13日结束,共有144人通过了资格审查,可以参加笔试(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笔试时间
2012年4月22日8:30—12:30、14:00—17:00(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二、笔试地点
南充市政府会议厅(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2号市政府1号办公楼附一楼)。
三、注意事项
(一)请参加笔试人员认真阅读《考生考场规则》和《笔试违纪处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应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
(二)请考生于4月21日9:00—17:00到南充市政府值班室(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2号市政府1号办公楼419房间)领取准考证,并可到市政府会议厅熟悉考场。联系电话:0817—2244222、2666363。
(三)为方便考生参考,市政府办公室为考生准备了盒饭,就餐时间为22日12:30,就餐地点在考场。
参加笔试人员名单如下
参加笔试人员名单(共144人) | |||||
姓名 | 考号 | 姓名 | 考号 | 姓名 | 考号 |
张 芸 | A01 | 李翼宏 | A26 | 邓林祥 | A51 |
蒋璐穗 | A02 | 龙 波 | A27 | 柯 杰 | A52 |
何 惧 | A03 | 陈 威 | A28 | 廖庆波 | A53 |
宋 敏 | A04 | 青 松 | A29 | 何 山 | A54 |
董 虎 | A05 | 周 琳 | A30 | 冯 亮 | A55 |
彭 扬 | A06 | 何奇峰 | A31 | 周明雄 | A56 |
马永全 | A07 | 陈 敏 | A32 | 谢 琳 | A57 |
刘成龙 | A08 | 梁 良 | A33 | ||
何 通 | A09 | 龚红平 | A34 | ||
曾 勇 | A10 | 杜金龙 | A35 | 蒋继军 | B01 |
熊 雷 | A11 | 刘小龙 | A36 | 龙 敏 | B02 |
孙华强 | A12 | 朱 波 | A37 | 何银芬 | B03 |
袁 斌 | A13 | 陈建桥 | A38 | 曹 帆 | B04 |
黄晨光 | A14 | 张东阳 | A39 | 何 静 | B05 |
杨长平 | A15 | 丁茜丰 | A40 | 文凯莉 | B06 |
唐 硕 | A16 | 杨指挥 | A41 | 文 琨 | B07 |
严 欢 | A17 | 尹 攀 | A42 | 许冬梅 | B08 |
青 远 | A18 | 钟 洁 | A43 | 唐雁玲 | B09 |
相 超 | A19 | 赵 丽 | A44 | 冯剑英 | B10 |
常 勇 | A20 | 郭乔良 | A45 | ||
王 知 | A21 | 谷 鑫 | A46 | 杨 鑫 | C01 |
李 柯 | A22 | 任 慧 | A47 | 郭琼辉 | C02 |
王 帅 | A23 | 马 腾 | A48 | 周糈杭 | C03 |
李 钧 | A24 | 罗 敏 | A49 | 陈 波 | C04 |
赵家海 | A25 | 唐 川 | A50 | 母茂军 | C05 |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考生考场规则
1、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进入考室,并对号入座。两证不全者,一律不得参考。《准考证》应当放置于课桌右上角。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前60分钟,不得交卷出场。
2、考生可携带黑色(蓝色)钢笔、黑色(蓝色)签字笔、塑料橡皮等进入考室,禁止携带书籍、纸张、笔记、涂改用品和报刊等进入考室。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考试时严禁将笔记本电脑、传呼、手机等通讯工具及物品带进考室,违者按违纪处理。
3、考试开始信号前,考生按照要求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等。填写的内容不得超出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未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开始答题。
4、考生答题时一律使用黑色(蓝色)钢笔、黑色(蓝色)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答题时,禁止使用涂改用品。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禁止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严禁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传抄和交换试卷。考生在考试时需上厕所者,必须举手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在监考人员陪同下前往。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对于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考生可以举手询问。
7、开考之后,交卷之前,考生除需上厕所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开考60分钟后交卷的人员,必须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
8、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考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齐放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考生才能离开考场。
9、考生不得将试题本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凡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由考务组记入应试人员报名材料中,并按规定予以通报。
笔试违纪处理规定
为严明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对考生违纪行为做出如下处理规定:
1、考生不按要求用黑色(蓝色)钢笔、黑色(蓝色)签字笔答题的,该试卷按零分处理。
2、考试时间开始30分钟后发现坐错位置的,该试卷按零分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终止考生答题,并责令其退出考场,试卷按违纪处理,不记录成绩。
(1)不在规定的座位号上参加考试的。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3)偷看他人试卷,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4)夹带、传抄或偷换试卷的。
(5)代替他人考试的。
(6)违反规定携带通讯器材和考试工具的。
(7)将试卷、试题带出考场的。
(8)考场内吸烟的。
(9)身份证、准考证照片与本人不符的。
4、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威胁他人安全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5、考生有其他舞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本规定第3条办法处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次考试单位通知考生所在单位,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1)伪造学历、资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
(2)请他人代考者。
(3)有本规定第3条、第4条情况之一者。
7、对拿走试卷、试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阅卷人员发现雷同试卷,经阅卷小组共同认定后,该试卷按零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