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2016年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简章》的有关规定,对参加我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面试(11月29日至12月2日),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事宜
(一)时间:2016年12月9日。
(二)地点:体检工作统一在呼和浩特市进行。参加体检的考生务于早晨7:00时空腹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居华园北门集合。
(三)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进行。对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二、考察事宜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用人单位自治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一)报考自治区公安系统的考生,考察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具体组织实施。电话:0471-6550301,6550211。
(二)报考自治区司法系统基层司法所的考生,考察工作由自治区司法厅人事训练处具体组织实施。电话:0471-5301218,5301219;司法系统监狱职位的考生,考察政审工作由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电话:0471-2399925,2399905。
(三)报考自治区法院系统的考生,考察政审工作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电话:0471-6986620;报考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系统的考生,考察政审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电话:0471-4628927。
三、有关要求
(一)考生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及其他要求参加体检和考察。有特殊情况的考生请拨打0471-12370进行咨询。
(二)参加体检时考生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和《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或准考证)》,并准备近期二寸证件照2张。
(三)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体检费360元。
(四)体检、考察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底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自动放弃体检、考察资格的考生需本人书写放弃申请并签字、按手印,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送达或传真到报考单位自治区各主管部门政治部相关处室。
(六)考生如不能及时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的,请与报考机关自治区主管部门相关处室联系。
(七)考生报名时所填写联系电话须保持畅通。
附:
1.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2016年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进入体检范围人员名单(法院检察院系统)
2.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2016年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进入体检范围人员名单(公安系统)
3.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2016年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进入体检范围人员名单(司法系统)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