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1.考试时间
日期 时间 | 12月24日 | 12月25日 | 12月26日 |
8:30-11:30 | 思想政治理论 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 业务课一 |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
14:00-17:00 | 外国语 | 业务课二 |
2.考场安排
(1)考场地点:教3、教4
(2)考风考纪举报电话:027-88663060
(3)具体考场安排可于12月23日9:00后在教3、教4门口查看。
二、注意事项
1.考生凭本人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入场,考生应注意保管好本人二代身份证,无二代身份证的考生不能进考场参加考试。
2.考生进考场前须接受金属探测器安检,请提前到达考点,以免影响考试。
(1)各科开考前70分钟(7:20/12:50),考生凭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在考区大楼门口进行身份验证,进入待考区。
(2)各科开考前60分钟(7:30/13:00),已通过身份验证的考生进入考点大楼,在考场门口接受安检。
(3)由于使用金属探测器实行安检,考生尽量不要携带、穿着金属质地的物品、服装(含钱包、钥匙、硬币等,女生尽量不要佩戴含有金属成分的手镯、项链、发夹等物品),以免延误安检时间。
3.考生迟到15分钟后(以考场大楼正门警戒线为界)不准进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
4.考场统一配备文具和计时挂钟,考生不得携带任何文字资料、文具和计时用具(如手表、手机等)入场。可使用不带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计算器的考试科目见本人准考证。
5.考生应按规定在指定的位置准确、清楚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并按要求在统考科目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
(1)考生信息条形码(由监考员分发):有2张答题卡的科目,每张答题卡都要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
(2)试卷条形码(试题册首页):一题多卷的科目试题册首页有卷型条形码的科目,答题前应取下1张粘贴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
凡漏贴条形码,漏填、错填姓名、准考证号或填写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将作为无效答卷处理。
湖北大学研究生院
2016年12月16日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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