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山西省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晋人考函﹝2016﹞17号)要求,现将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范围、部门
资格审核范围为参加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满分60%的人员。
资格审核工作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成绩合格人员按照网上报名时所选报名点,到所在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各市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2。
二、审核时间、地点
审核时间:2017年1月3日—7日(节假日正常办公)
审核地点:各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4)
因太原考区需参加资格审核的人数较多,为方便考生资格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在太原考区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严格按照下列安排持相关审核材料按时进行现场审核:
1月3日 审核序号为1—200
1月4日审核序号为201—400
1月5日审核序号为401—610
1月6日审核序号为611—810
1月7日审核序号为811—1010
(审核序号详见附件2)
三、审核所需材料
1、《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按电子文档方式填写打印,手工填写无效;
2、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年限及从业证明材料(附件3)。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2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四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考试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所有科目成绩。
(二)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
(三)逾期未参加现场资格审核的,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资格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将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五、审核依据标准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条件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 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