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2017年考试录用机关
工作人员资格复审的公告
根据公务员招考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中国贸促会2016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面试确认和提供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资格确认
(一)入围考生名单
张继行等75人入围我会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各职位面试人员按照准考证号排序)。
(二)面试确认
请入围考生在2017年1月19日18:00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确认是否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愿意如期参加专业笔试和面试的考生回复确认声明(见附件2)。
放弃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的,在发送电子邮件的同时,须将亲笔签名的书面放弃声明(见附件3)传真至我会。逾期未按要求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资格。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二、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资格复审
根据中组部、国家公务员局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我们将对所有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请所有考生提交下列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报名登记表(可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手填并粘贴1寸彩色照片(与报考时提供的照片一致,另附同版2寸照片3张,背面用圆珠笔注明考生姓名,并用曲别针夹在一起),有关要求见附件4;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已取得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各学历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等;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须按照具体身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应届毕业生:
学生证复印件、由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如因学校放假等原因无法盖章的,请事先通过电话告知我会,并将推荐表复印件先行邮寄,原件盖章后邮寄。
(2)社会人员:
①社会在职人员:
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须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同时期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
工作证复印件(如所在单位未制作工作证,须在同意报考证明中注明现工作情况);
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见附件5)。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开具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我会同意后,可在体检或考察前提供,但须填写并邮寄《关于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承诺书》(见附件6)。
②目前处于待业状态的人员: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7);报名时有工作目前待业的,还须提交由报名时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的离职证明复印件。
(3)留学回国人员:
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复印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回国后参加工作或待业的,同时按“(2)社会人员”的相关要求提供材料。
(4)大学生村官:
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各一份)请考生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于2016年1月21日(以邮戳为准)前寄出至我会人事部(邮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一号中国贸促会人事部综合处,邮编100860)。上述材料邮寄为复印件,不再退还本人。
2.我们将依据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对于材料符合要求且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将进入我会2016年机关工作人员招考面试名单。
3.凡提供的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逾期未提供或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的,我会将取消其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资格,将有关情况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因考生自愿放弃、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出现递补情况时,我会将按规定发布公告,递补人选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
5.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核,届时请考生携带以上要求提供材料的原件。
四、专业科目考试初步安排
入围我会面试人员名单的考生须参加所报职位要求的规定科目笔试,专业考试科目分为笔试和口试,有关情况如下:
报考用人司局 | 报考职位代码 | 专业考试科目 |
发展研究部 | 0101001001 | 专业英语(笔试和口试)和中文笔试;占综合成绩15%。 |
贸易投资促进部 | 0101002001 | 专业英语(笔试和口试)和中文笔试;占综合成绩15%。 |
贸易投资促进部 | 0101002002 | 专业英语(笔试和口试)和中文笔试;占综合成绩15%。 |
法律事务部 | 0101003001 | 专业英语(笔试和口试)和中文笔试;占综合成绩15%。 |
财务部 | 0101004001 | 会计及财务管理和英语(笔试);占综合成绩15%。 |
直属机关党委 | 0101005001 | 专业英语(笔试和口试)和中文笔试;占综合成绩15%。 |
驻韩国代表处 | 0111006001 | 朝鲜语(笔试和口试);占综合成绩15%。 |
驻俄罗斯代表处 | 0107007001 | 俄语(笔试和口试);占综合成绩15%。 |
驻外代表处 | 0108008001 | 西班牙语(笔试和口试);占综合成绩15%。 |
外语笔试:考察考生的外语水平,考试方式为闭卷,试题类型包括阅读、翻译(中译外、外译中)及外语写作等。
口语考试:考察考生的口语水平,考试方式为交互翻译和回答考官提问等。
中文笔试:考察考生写作水平,考试方式为闭卷。
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的考生须携带身份证、2B铅笔、钢笔或签字笔,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所有考生均不得对外泄露试题信息,违者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录用。
拟定于2016年2下旬进行专业科目笔试、口试和面试,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我会拟定于专业科目笔试当天,对所有报考人员进行心理素质测评和个性评价,评价结果不计入总分。
为保证招考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将及时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及中国贸促网(www.ccpit.org)上公布有关通知,请考生随时关注。面试工作期间,请各位考生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否则后果自负。
咨询电话:010-88075968 88075918 88075904
传真:010-88075938
电子邮箱:hr@ccpit.org
附件:
1.面试人员名单
2.确认参加面试声明
3.放弃面试资格声明
5.同意报考证明
7.待业证明
中国贸促会人事部
2017年1月17日
附件1
面试人员名单
用人司局、职位代码 | 准考证号 | 面试最低分数线 |
发展研究部 0101001001 |
927111261101 | 110.8 |
927111300629 | ||
927111510722 | ||
927111520822 | ||
927111523025 | ||
927111541402 | ||
927111545329 | ||
927111621610 | ||
927111630312 | ||
927112090619 | ||
927114022313 | ||
927131211723 | ||
927131231516 | ||
927132363004 | ||
927135043713 | ||
927137755219 | ||
927139014209 | ||
927142261516 | ||
927144040630 | ||
927153606503 | ||
贸易投资促进部 0101002001 |
927111666630 | 126.5 |
927111830719 | ||
927112142022 | ||
927113022502 | ||
927131210703 | ||
927132185405 | ||
927132262617 | ||
927137081424 | ||
927137762707 | ||
927139014512 | ||
贸易投资促进部 0101002002 |
115111290602 | 116 |
125137764009 | ||
927111480410 | ||
927111650719 | ||
927111660707 | ||
法律事务部 0101003001 |
927111281222 | 124.2 |
927111441628 | ||
927111634018 | ||
927111801611 | ||
927111801615 | ||
927111830227 | ||
927121021023 | ||
927137751230 | ||
927141190628 | ||
927142219403 | ||
财务部 0101004001 |
927112171405 | 118 |
927137010327 | ||
927137081306 | ||
927139011825 | ||
927141311012 | ||
直属机关党委 0101005001 |
927111450213 | 129.3 |
927111510922 | ||
927111541129 | ||
927111821526 | ||
927137750301 | ||
驻韩国代表处 0111006001 |
927111060426 | 66.525 |
927111060522 | ||
927111061125 | ||
927111061205 | ||
927111061524 | ||
驻俄罗斯代表处 0107007001 |
927111030310 | 65.9 |
927111030323 | ||
927111030816 | ||
927111030923 | ||
927111031510 | ||
驻外代表处 0108008001 |
927111080810 | 60.125 |
927111080923 | ||
927111081006 | ||
927111081010 | ||
927111081212 | ||
927111081213 | ||
927111081315 | ||
927111081327 | ||
927111081406 | ||
92711108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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