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法〔2015〕62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程序规则的通知》(韶府办〔2016〕83号),市政府决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简称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顾问常规工作范围
(一)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研究,出具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重大项目、重大合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出具法律意见;
(三)参与复议、应诉案件应对,出具法律意见;
(四)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出具法律意见;
(五)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
(六)协助市政府法治培训和宣传;
(七)协助市政府拟定、修改、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或者规范;
(八)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条件
(一)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
2.专职执业律师的人数达到一定的规模,满足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需要;
3.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信誉良好;
4.注册地址在韶关市辖区范围内。
(二)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实践等领域成绩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4.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4.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信誉良好;
三、法律顾问聘请程序与方式
(一)申请。
1.有意应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从业人员概况、办公场所、业务开展情况、取得的相关荣誉等;
(2)以往参与党委、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
(3)为我市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
2.应聘的律师由律师事务所推荐,提交个人应聘材料,包括学历、获取律师资格的时间、主要执业经历、现执业机构、业务专长、取得的相关荣誉等。
应聘材料一式三份,于2017年2月16日前送或寄到乐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评审。市政府组织评审工作组,对所有应聘材料进行认真评选,综合考察各应聘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学专家的基本情况、信誉、社会影响力、业务专长、相关业绩、收费标准等因素,择优确定。
(三)公示。市政府将拟聘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学专家人选名单通过网站、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四)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政府对决定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颁发聘书,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服务事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保障等内容。
乐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