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号)有关规定,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核准,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定向招考1名职员,具体职位参见《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定向招考职员职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定向招考职员职位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条件和要求
(一)招考对象
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未经市、区人事部门公开招聘备案的在编职员。
(二)招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本公告及《定向招考职员职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对报考学历的有关要求
1.考生的学历、学位须与职位要求相符。低学历不能报考要求高学历的岗位,高学历可以报考要求低学历的岗位,但必须符合职位表中相应学历的专业和学位要求及其他资格条件。
(四)对报考专业的有关要求
1.报考者的所学专业(指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一致。专业是否相符可以参考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附件2)。
2.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规定的学历层次相对应。
(五)对报考年龄的有关要求
在《定向招考职员职位表》"与岗位有关的其它条件"中有年龄限制要求的,按《定向招考职员职位表》要求的年龄报考,如要求40岁以下(即1976年2月29日之后出生)。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名: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或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以及解除处分期未满1年的;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2.2012年2月以来参加国家、各省或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限制报考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2月8日18:00止(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政府大院1319室。联系电话:0755-84824275。
(四)资格初审相关要求
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由招考单位审核考生提供的材料,判定是否符合招考条件。资格审查合格的确定为考试候选人,报名资料由招考单位留存。报考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供审核人员验证,并提交复印件。
1.材料:报考者本人填写的《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定向招考职员报名表》(附件3)、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聘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其中已育或已孕人员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环节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2.其他要求:报考者所提供的审核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取消报名和招考资格。资格初审只是对报考者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办理聘用手续前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的备案审查结果为准。
三、考试与考察
(一)根据报名情况,按每个职位拟聘人数的3倍择优确定考试人选,报名人数不足拟聘人数3倍的,所有报名人员均为考试人选。
(二)考试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察对象确定:按考试成绩高低排序,从高到低按拟聘人数1:1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四)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五)考察合格者为体检人选。
四、体检、审定聘用资格并公示、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一)体检
体检人选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拟聘资格。
体检由招考单位具体落实。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资格复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对体检合格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审定聘用资格并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将有关材料上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审定。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后对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选,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在网站将拟聘人员名单公示7天。
(四)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及《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号)等文件规定的,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时间向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手续;所聘人员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1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2号)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且未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批准,1年内(从考试之日起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拟聘人员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其他事项
(一)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由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二)经公开招聘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2号)规定的基本养老和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在龙岗区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三)招聘相关资格、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7年2月28日。
(四)本公告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5-8482427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