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书如果丢失,由当事人向原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机构申请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当事人需持个人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原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张本人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小二寸)和《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情况包括持证人个人信息、资格种类、任教学科、证书号码错误等。申请证书错误信息更正,当事人需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原《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持证人的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字,见附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更正。
教师资格证遗失补办和更正一般在每年11月初至12月初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