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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刑涉及多个执法司法部门,无论制度规定得多么完善,都需要依据制度密切协调配合
尽管恶意欠薪入刑已实施6年,农民工王加荣依然没能看到拖欠他工资后逃匿的“老赖”得到法律的制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之前只能通过行政手段责令欠薪者支付工资,恶意欠薪入刑有更大的威慑性,对于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现实层面不少难题尚未解决,高悬的“法律之剑”并未有力阻止“老赖”铤而走险(2月23日《工人日报》)。
以刑事处罚的方式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可以说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利器,如果能够被充分执行,势必会对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人形成巨大威慑。然而,根据媒体的调查,虽然社会各界对恶意欠薪入刑期望很高,可是执法司法的实践却不尽如人意,其主要原因就是难以攻克证据关。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恶意欠薪入刑规定明确,而真正让恶意欠薪行为走进刑事诉讼程序,却是困难重重。例如,报道中提到的农民工王加荣,他找到当地镇上派出所反映恶意欠薪,得到的答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行政部门下达支付令后依然不支付的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王加荣又找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得到的答复是,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和欠薪证明才能立案。由于企业没和工人们签订劳动合同,王加荣也无法提供企业欠薪的相关证明材料,劳动监察部门至今也无法立案。该事例其实就是恶意欠薪入刑难的缩影,农民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过不了证据关就无法诉诸法律。
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直接伤害工人的切身利益,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农民工讨薪难,欠薪案高发、多发态势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社会的重要不稳定因素。对破解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的社会期待,以及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希望早日拿到血汗钱的迫切心情,让社会舆论形成了充分利用严刑峻法惩治恶意欠薪的氛围。但是这种期待和迫切与刑事法律的谦抑性和证据规则存在天然矛盾,任何人被刑事处罚都需要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尤其是要有合法充分的证据,才能利用刑法对某类行为进行处罚。
其实不仅是农民工提供证据难,劳动监察部门也面临证据难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曾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就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恶意欠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时需要提交7类材料,其中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最难充分提供,这里既有劳动监察部门职权有限的客观性因素,也有怕麻烦不作为等主观性因素。
农民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追逃工资的诉求就会被挡在劳动执法程序之外,劳动监察部门提供材料不齐全就会被挡在刑事立案程序之外。不可否认,这种因为证据问题将追讨工资的诉求挡在门外的情况,既有执法司法具有严谨特点的内在客观因素,也有一些部门对问题推诿的主观缘由。恶意欠薪入刑涉及多个执法司法部门,无论制度规定得多么完善,都需要依据制度密切协调配合,其中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不能怕麻烦将证据难题转移,而是应该积极作为在职权范围内共同攻克证据关。例如劳动行政部门指导帮助农民工搜集证据,公安机关指导协助劳动行政部门整理搜集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进行充分监督防止推诿现象。只有恶意欠薪入刑攻克证据关,让刑罚真正发挥威慑作用,相关执法司法机关才会从根本上减少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