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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2月21日《新京报》)
模拟题
对于青岛市发布的中小学校可以惩戒学生的新规,你有哪些想法?
【政策解读】
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从法律规定上看,体罚的方式是有限度的,但如果把学生当成掌中宝宠着,而老师不敢动弹,不能磕着碰着,只靠苦口婆心的说教方式很难说效果会有多大。对于那些天性顽劣,不好好学习的学生,单凭说教很难,教师必须要有一把“尚方宝剑”,这就是青岛市最新出的办法中的——惩戒。
惩戒和体罚有着本质的区别,它的意义就跟本身一样,意指“小惩大诫”,能够让学生引以为戒,能够改正错误。可以说,这种教育思路和观念是很正确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分析】
近年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难度一步步加大,家庭教育也是如此。而对于学校来说,无论是教师的管理方式还是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没有跟上学生变化的速度,使得学校管理愈见困难。而这次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提出了“惩戒”二字,无疑揭开了对中小学生管理的新一页。上述办法中,显然用词上有了突破,但是实际操作起来也会困难重重。
首先,作为未成年人的中小学生,他们的背后还有其监护人。法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监督和保护的责任,所以倘若学校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惩戒,那么必然要征得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那么问题来了,倘若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惩戒方式不同意,那么又该怎么办?如果出现了对同一行为的学生,有的进行惩戒,有的不进行惩戒,那么又失了教育该有的公平,学校的规章制度也难免无法让人心服口服。这样一来,这项规定也就成了“纸老虎”。
其次,该《办法》中对提出的是“适当惩戒”,那么什么算“适当惩戒”?这个范围又该怎么去界定也成为了让人思考的问题。况且,由于每个学生的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都是不同的,那么每个学生个人和家庭对惩戒的轻重程度理解肯定也会不同。在这样众口难调的背景下,给惩戒找一个合适的范围也难免要大费一番周章。
另外,对学校惩戒学生这一行为,又由谁来监督呢?至少现在看来,在我国对于这种情况下的监督部门还没有可参考先例。但是如果没有监督人,难免会出现惩戒不公平、惩戒不当甚至过度的现象。
【提出对策】
按照辞书的解释,惩戒就是通过惩罚来进行警戒。之于中小学生,当然是违反了校纪校规,《中小学生守则》的行为才能进行惩戒的。作为全国首次提出“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惩戒,不在于是“第一个勇于吃螃蟹”,而在于这个《办法》的操作性、可行性,以及带来的法律风险。
所以,真要把这个“惩戒”贯彻实施下去,还是有很长一段时间的路要走,不仅要出台具体的规定和办法,还要考虑到扩大了学校在管理学生上的权利后,会不会导致一些学校乱制定自己的惩戒规定,老师滥用自己的惩戒权。
所以说,青岛最新的《办法》虽然在概念和用词上有了新的突破,但想要把理念和想法落实,还有很长一段时间要走。但不得不说,这种思路的提出,也给教育方面解决问题指明了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