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曲阜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2012年我校在山东、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25个省份共投放招生计划。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五条 学校名称:曲阜师范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446
第七条 办学性质:山东省省属普通高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公办 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曲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曲阜校区: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7号;日照校区: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80号
第十二条 学校概况
曲阜师范大学创建于1955年,是山东省省属重点高校。建校57年来,为社会培养输送了18万余名合格毕业生,为山东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现有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个博士学位一级学科,31个博士点,22个硕士一级学科,114个硕士点。另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0个,73个本科专业,涵盖了文、理、工、法等10大学科门类。现有博士、硕士研究生3430人,普通本专科生28584人,外国留学生108人。设有18个省级重点学科,5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强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有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教育学、物理学、历史学、体育教育6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设有教育部曲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山东省儒学研究基地等7个省部级研究基地。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1079人,其中教授199人,副教授373人,国家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2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1人,山东省高校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40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29人,全国模范教师4人,全国优秀教师8人。
学校占地2653.41亩,校舍建筑面积102.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额13.12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71亿元,图书馆藏书306万册。学校是原国家教委首批公布的200所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本科院校之一,目前与40所国外高校建立了校际友好关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曲阜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决定招生事宜。
第十四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曲阜师范大学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工作地点设在曲阜校区,在外不设个人代理和中介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曲阜师范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六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院校志愿:按“志愿清”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专业志愿: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按投档考生的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名次平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体育)、休闲体育、公共事业管理(物业管理)专业录取原则为:
按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我校英语、翻译两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舞蹈学、舞蹈学(体育舞蹈)专业外,我校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设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五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我校部分学院按学科类别制定招生计划,完成录取。学生入校后,一年级不分专业,实行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教育,第一学年末按本人志愿及相关规定在学院内部选择专业,并按所选专业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师范类业除单独标注的专业外,其他专业按大类招生,采取“分段培养、二次选拔”的模式。对有志从教者,由学校二次选拔后,进行师范类专业培养。
第二十八条 我校软件工程(软件外包)、通信工程(物联网)两专业实行订制式培养,合格毕业生将由合作方青岛东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协调软脑离岸(青岛)有限公司、朗讯科技青岛研发中心、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外包企业高质量推荐就业。
第二十九条 我校对江苏省必测科目要求为B,选测科目要求为C,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艺术类专业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D级不得超过3门。
第三十条 我校在内蒙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做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三十四条 奖贷措施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帮困助学”与“育人成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实施“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缓资助政策,形成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以奖、助学金为重要辅助,以勤工助学为主要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学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爱心基金,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助学金;开办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设立、开辟了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对以曲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曲阜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办公地址: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7号
邮编:273165
电话:0537-4458658
E-mail: qfsdzsb@163.com> 网址:http://www.qfnuzs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