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河南省濮阳市两个由业主集资建成的市场,在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前,被当地政府强行拆除,多位业主将濮阳市政府告上法庭。濮阳市政府在三宗诉讼中均被判败诉,但判决书生效至今近一年,濮阳市政府既不上诉也不承担责任改正错误,业主只好将濮阳市政府第四次告上法庭。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张居正的这句名言,道出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的道理。如果有了法律而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立法再多也无济于事。尤其应当明确的是,法律不只是制定给民众遵守的,一切社会主体都应受法律的规制和约束,没有人或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现代法律同古代法律的本质区别。在法院已明确判决濮阳市政府败诉的情况下,濮阳市政府却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不执行法院判决。此种行为,已经形成了藐视司法判决的事实。
现实中,拆迁问题的确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棘手难题,越是处理这种难题,越应当诉诸法治渠道、采用法治方式、遵循法治程序。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履行了所有的程序和手续,被征收人仍拒不搬迁,那可以由法院依法作出强拆决定,但不能由行政机关直接操办。确定补偿事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不能政府指定、政府决断。濮阳市政府之所以败诉,问题根源就在于有法不依、以权代法,导致群众利益受损。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自觉守法用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不管权力是大是小,职位是高是低,都必须服膺于法律,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群众利益无小事,不管是出于多么华美的理由,党政机关都不能无视法律、践踏群众权益。我们可以相信,若非出于某种无奈,没有哪个政府会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但在法治社会中,即便是清理违法问题,也不应偏离法治轨道。目的高尚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择手段,只有目的正义和程序正义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最大的正义。一旦超越了法治底线,一切行政作为也就变成滥用职权,一切正当理由也会变得不正当。将利益纠纷化解在法治框架下,而不是掩盖在权力强迫中,利益纠纷才不会激化为官民矛盾,法治的价值才能得到更好地普及。
有问题并不可怕,这次事件无疑是弥补法治政府建设短板的重要契机。濮阳市政府新闻办对“违法拆迁”的最新回应说,“濮阳会尊重并执行法院判决,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并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这种有错必纠的态度值得肯定,依法行政的承诺也让公众看到希望。但愿这起事件可以尘埃落定,给业主一个公道公正的交待,也给社会对法治进步的期许一个响亮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