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民办普通专科高等职业学院。
第二条 为了保证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六条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监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报名考试
第八条 2012年我院招生区域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新疆。
第九条 报考我院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重庆市招办组织的普通高考;其中美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重庆市招办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文化课、专业课考试成绩均应达到重庆市专科录取最低控制线及以上。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重庆市招委(办)的领导下组织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我院各专业招生均实行文理兼收。
第十二条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和所填志愿,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四条 我院招生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及重庆市招办相关规定;我院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考生和家长因轻信他人的许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院概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我院给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署名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我院学生可享受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我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校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B区江峡路二号。
第十九条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属高等艺术类专业院校,人才培养成本较高,希考生根据家庭经济情况慎重选择。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