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7年招聘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职责
(一)法官助理35名。主要职责:在法官指导下接待来访当事人并进行释法答疑、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制作合议庭评议笔录、草拟法律文书、开展调研、审判管理等审判辅助性工作。
(二)书记员22名。主要职责:在法官指导下办理案件的接收、移交手续、承担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校对、印制、送达法律文书、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审判辅助性工作。
二、报考条件
(一)共性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无犯罪记录,无党纪、政纪处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5)具备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日期2017年12月31日。
(二)个性条件
(1)法官助理职位: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优先;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3.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能力;
(2)书记员职位
1.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熟练掌握计算机记录技能,持有亚伟速录等级证书者优先。
三、报名办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考生自行登录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www.qgsydw.com)按网上提示的方法进行报名。法学专业考生须按照附件《法学专业参考目录》所列专业报考。报名时间:2017年4月24日9:00至5月4日16:00。考生可于2017年5月10日9:00后自行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
法官助理职位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书记员职位采取笔试、速录技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30%+速录技能测试×30%+面试成绩×40%。若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依次按照笔试成绩、速录技能测试、面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一)笔试和技能测试
1.笔试时间定于2017年5月13日,具体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笔试采取闭卷形式,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和申论,书记员速录技能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考生可于笔试后5-8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3.法官助理职位根据笔试成绩按比例从高到低确定面试对象,书记员职位根据笔试和技能测试两项成绩之和按比例从高到低确定面试对象。考生可通过报名网站查询是否进入面试。
(二)资格审核和面试
1.进入面试的考生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参加资格审核:①个人报名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并签名);②身份证;③毕业证或就业推荐表;④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⑤相关的法律职业资格或技能证明;
2.面试主要内容为考生对岗位的知晓度、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态等;
3.资格审核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考察人选,由我院开展有关考察工作。
六、公示与聘用
考试、体检及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
七、薪酬待遇
(一)我院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办理“五险一金”,本年度工资待遇比市一级同类人员高10%。
八、其他事项
(一)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20-83006976、83006978,咨询时间:2017年4月24日至5月4日,逢工作日9:00-11:30、14:30-16:30。
(二)考生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证件报考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已经聘用的,取消聘用。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本公告及报考相关附件同时在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www.qgsydw.com)、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hrssgz.gov.cn)、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srs.gov.cn)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官网(http://nsfy.gzcourt.gov.cn)公布。
(四)本公告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