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语文》大纲在“汉语基本知识”中提出的第二项要求为:“掌握常用文言虚词之、其、者、所、诸、焉、则、而、于、以、且、乃等的用法,识别同一个文言虚词在不同语言环境中的不同含义。”此项要求侧重于对课文中出现的常见文言虚词意义或用法的掌握,下面分别作些介绍。
“之”
(一)代词
可指代人、事、物等,通常充当句中的宾语。例如:
(1)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季氏将伐颛臾》之:指代所行之事,可译作“这样做”,分别充当“欲”和“为”的宾语。)
(2)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寡人之於国也》之:提到动词“有”之前的宾语,指代前面所说的情况。)
(3)野语有之曰。(《庄子。秋水》之:指代“野语”的内容,可译为“这样的话”,充当“有”的宾语。)
(4)孟尝君怪其疾也,衣冠而见之。(《冯谖客孟尝君》之:指代冯谖,充当“见”的宾语。)
(5)公赐之食,食舍肉。(《郑伯克段于鄢》之:指代颍考叔,充当“赐”的近宾语。)
用于宾语前置的结构中,复指提到动词之前的宾语。此时原有的代词词汇意义消隐,只起提宾的语法作用。例如:
野语有之曰,“闻道百,以为莫己若”者,我之谓也。(《庄子。秋水》我之谓:谓我。)
《诗》曰:“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其是之谓乎?(《郑伯克段于鄢》其是之谓乎:大概说的就是这吧。)
其李将军之谓乎?(《李将军列传》其李将军之谓乎:也许说的就是李将军这类人吧。)
惟陈言之务去。(《答李翊书》陈言之务去:务去陈言。)
(二)连词(结构助词)
1、置于名词性偏正结构(定中结构)的修饰语和中心语之间,表示多种修饰关系,通常可译为“的”。
例如:
(1)且在邦域之中矣,是社稷之臣也,何以代为?(《季氏将伐颛臾》)
(2)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可以食肉矣。(《寡人之於国也》)
(3)今陛下致昆山之玉,有随、和之宝,垂明月之珠,服太阿之剑,乘纤离之马,建翠凤之旗,树灵鼍之鼓。(《谏逐客书》)
2、置于主谓短句的主语后、谓语前,取消原有的句子独立性,使之变成名词性偏正结构,在更复杂的句式中充当主语、宾语、状语、定语等。此时根据上下文,通常可译作“的”、“……的时候”、“……的样子”、“……的情况(条件)下”等,也可不译出。例如:
(1)寡人之於国也,尽心焉耳矣!(《寡人之於国也》寡人之於国也:寡人对于国家的治理。充当全句的主语。)
(2)李伶之为严相国至矣。(《马伶传》李伶之为严相国:李伶扮演的严相国。充当句中主语。)
(3)此其自多也,不似尔向之自多于水乎?(《庄子。秋水》尔向之自多于水:你以往因为河水满溢而自我炫耀的样子。充当“似”的宾语。)
(4)相与枕藉乎舟中,不知东方之既白。(《前赤壁赋》东方之既白:东方已亮。充当“知”的宾语。)
(5)广之将兵,乏绝之处,见水,士卒不尽饮,广不近水。(《李将军列传》广之将兵:李广带兵的时候。充当状语。)
(6)南霁云之乞救于贺兰也,贺兰嫉巡、远之声威、功绩出己上,不肯出师救。(《张中丞传后叙》南霁云之乞救于贺兰也:南霁云向贺兰进明求救的时候。在全句中充当状语。)
(7)此吾之所为师也。(《马伶传》吾之所为:我师从的,充当“师”的定语。)
(三)动词
表示“去”、“往”、“到……去”、“到达”等意思。如:
驱而之薛,使吏民如诸民当偿者,悉来合卷。(《冯谖客孟尝君》之薛:到达薛地)
大军不知广所之,故弗从。(《李将军列传》所之:去的地方、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