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我区公开招聘相关规定,金华市婺城区卫计局下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43名(其中:区人民医院11名为备案编制)。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德优良。
2、具有浙江省范围常住户口(已在市本级卫计系统工作的户籍不限,但必须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3、符合职位所要求的相关条件;
4、身体健康。
二、招聘岗位及具体条件(详见附表)
其他要求:
1、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可放宽至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2016年、2017年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毕业专业、学历符合招聘岗位和执业资格考试条件要求的,可报考。
3、现为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如与工作单位约定了最低服务期限,并在该期限内的,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隐瞒不出具的,经考查政审,取消资格。
三、招聘程序
1.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17年5月10日—2017年5月11日共2天。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2)地点: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婺城区行政中心北楼2435办公室 ,乘BRT2号线、K501路车可到达)。
(3)报名要求:报名者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婺城区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下载),提供近期彩色免冠二寸证件照2张,交考务费40元(不含体检等费用),并提交相关材料:①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必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在线生成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生需提供在院校颁发的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②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非2016、2017年毕业的考生还应提供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④报名者需对提交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考试。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总成绩满分100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计局共同组织。笔试时间初步定于6月3日。具体信息详见笔试准考证。
(1)笔试(占总成绩50% ):笔试考《专业知识》,各试卷总分均为100分,笔试合格分数线为5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不得进入面试。
招考3人以下的按1︰3比例开考,3人及以上按1︰2比例开考。开考比例不足的将酌情减少或取消该职位计划招聘人数。
(2)面试(占总成绩的50%):满分为100分。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职位1︰3的比例(其中,计划招聘人数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不足以上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体检。按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职位1︰2(其中招聘计划3名及以上职位的,以招聘职位1︰1.5)的比例确定入围体检对象,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执行。体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计局共同组织。
4.考察。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考察政审。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职位名额1︰1比例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不合格的在参加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考察工作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有关规定执行。考察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计局共同组织。
5.公示录用。(1)体检、考察合格者,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职位名额1︰1比例确定拟录用人员,如遇总成绩相同者,以笔试成绩高的优先。(2)拟录用人员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反映或者反映有问题但查实后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正式录用手续;有问题反映并查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一经录用,根据岗位执业资质规定,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选择岗位。在婺城区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并与录取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有工作单位的必须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办理录用手续。
四、监督
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82322241、82368078。
五、其他事项
考生报名后请适时到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wuchrss.gov.cn)查询相关的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成绩、体检、录用等有关信息,各事项不再另行通知。如果考生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地址等资料有变化,请及时与区卫计局办公室、人事科联系(电话:0579-82301319,82322241),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本公告由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5月2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