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 学校名称: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 学校代码:5015(新疆代码) 国标:11565
学校基本概况: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是乌鲁木齐市属唯一一所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成立于1985年。2007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与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合并,组建了新的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校实行区、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现有占地面积1325亩(5个校区),总资产7亿多元,有148个校内实验(实训)室和259个校外实训基地,生均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值5952万余元,图书馆各类藏书95余万册。学校现有各类全日制在校生15000余人,设有经济贸易学院等16个教学单位和1个国际合作办学机构,现有在编教职工726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148人,专任教师“硕博比”为50.64%、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32.25%。专任教师中“双师”素质教师比达到88.47%。学校现开设65个专业,其中有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5个,中央财政专项支持重点建设专业4个,中央财政支持服务产业能力建设专业2个,中央财政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2个,自治区示范校重点建设专业4个,自治区特色专业10个。
学校成立至今,坚持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坚持“面向市场,对接产业,服务地方,突出特色”的办学思路,大力实施“质量立校、科研强校、人才兴校、特色发展、品牌创建”战略,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以高职教育为主,中职教育、教师培训和成人教育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办学格局,形成了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专业优势和特色。目前,学校已成为国家百所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自治区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职教园区理事长单位和乌鲁木齐职教集团龙头高职院校,自治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督导评估优秀单位。
“十三五”期间,学校将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四中心、八基地、十平台”创新与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申报应用技术大学;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区内一流、西部领先、面向中亚的优质高职院校。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了由校领导、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招生委员会和学校纪检委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面向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在次年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校所招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有调整,以新疆物价局当年文件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着,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报考我校文理科各专业普通双语班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5分(含15分),其他语种文理科各专业普通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含20分)。
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专业“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录取原则: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优惠政策: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考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及全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可以向我校提出免试申请并提交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我校及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可直接进入我校对口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考生不得申请转学、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双语班考生入校后,将进行汉语言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并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在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专业志愿录取以文化课分数优先为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空中乘务》专业考生须获得我校专业加试合格证。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愿》。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非英语专业语种的公共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手册》中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院部分专业优秀毕业生可通过相关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可取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本科院校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高【2012】9号)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室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三十一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网站、咨询电话、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三十二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uvu.edu.cn
招生就业网址:http://zsjyc.uvu.edu.cn
联系电话:0991—8825404、8809512
传真:0991---8833075
地址:乌鲁木齐市幸福路723号
邮编:8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