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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4572 次 日期:2017-05-12 1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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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海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1658),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英文校名为“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学校注册龙昆南校区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99号 ,邮政编码为571158。桂林洋校区办学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园区海涛大道校际一号路,邮政编码为571127;

网址为:http://www.hainn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www1.hainnu.edu.cn/zhaosheng/;

咨询电话:0898-65888710 65880571(传真)

第三条 海南师范大学是教育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海南省重点大学,是重要的高级应用人才培养基地、科学研究基地和海南教育文化对外交流基地,是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批准的东南亚汉语推广师资培训基地,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接收院校。

第四条 海南师范大学具有招收博士、硕士和本科等多层次学历教育资格。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符合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者,颁发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师范大学学位证书。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中俄合作办学)的学生,入学后按规定修满学分,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及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电影电视大学两所学校的毕业文凭,四年本科学习结束后,可按自愿到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电影电视大学继续深造获得更高文凭。

第五条 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海南师范大学设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重要招生政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是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海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898-65882013。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海南师范大学面向全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类别有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国家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仅招海南省生源),乡村定向免费培养的师范生(仅招海南省生源)。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制订201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 海南师范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多批次录取的省份未完成的计划转入同一省份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相对较大的地区调整,优先调入生源较好的省份,以及自行设置调档比例超过100%的省份,录取因额满拟退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不宜就读的专业”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教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录取师范专业。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计划的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类)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类)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类)志愿无法满足的,安排第二、三、四、五专业(类)志愿,直到满足计划为止。所有专业(类)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类)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类),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遵守各省级招办的投档和录取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到满足计划为止。在高考成绩和填报志愿均相同的情况下,录取与所报专业(类)相应的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对未报我校志愿,但填报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在我校专业(类)未录满的情况下可录取;对虽填报我校志愿,但又未填报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类)已录满的情况下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浙江、上海等实行高考选考科目和录取方式改革的试点省市,按照我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等级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强化综合性与个性化培养,学校继续实行按专业或专业类招生大类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部分学生入校后,按培养大类接受通识与大类基础教育,主要有以下几个培养大类:教育类、文史法类、数学物理信息类、化学生物地理类、管理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音乐学类、舞蹈学类、美术类、设计学类。一年后原则上根据学生学业成绩绩点等综合素质在所属培养大类里进行专业分流。在专业分流工作中,学校优先保证将学生安排到高考录取时的专业或类别中的任一专业。

学生也可跨培养大类转专业。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工作在培养大类内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进行,主要面向按专业招生按专业培养的学生,以及少数有特殊兴趣和学习特长的学生,或者身体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学校根据专业最大可容纳学生人数,组织学生跨培养大类转专业。

艺术、体育类学生不能互转,且不能转到其他普通类专业;小学教育定向培养的学生和广播电视编导(中俄合作办学)学生不能转专业。

各专业招生和培养具体安排详见海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发布的《海南师范大学2017年招生与培养安排表》,具体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及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报考小学教育(乡村教师计划)定向免培生须符合我省高考不限制报考批次的条件,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有既往病史的要如实填写,如违反规定可做退学处理。招生录取以具有定向培养市县户籍生源为主,录取生源不足时,经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调剂录取本省报考定向培养专业的其他市县合格生源。考生经录取后则可视为愿意与学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回定向市县服务。招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进行,高考成绩须达到高考本科A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1:3的比例入围面试,考生面试总成绩100分, 面试成绩低于面试总分60%的为不合格不予录取,面试合格的学生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的志愿顺序,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美术学专业以书法类专业考试成绩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培养方向是美术学书法教育;报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入学后培养方向是高尔夫运动与管理。

第十九条 除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等专业提前招生外,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和体育专业成绩均符合所在省体育类相应批次出档条件的前提下,按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及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学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选拔测试并取得入围资格,统考或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我校方能录取。达到我校高水平录取资格的考生,按我校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批次要求进行志愿填报,入学后一律调配到体育教育专业。

第二十一条 在海南师范大学组织艺术校考的省份,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在文化课成绩符合所在省二本艺术类出档条件的前提下,取得我校在当地组织的专业考试的入围通知书(如果所在省组织艺术专业统考,考生还须按照所在省规定同时取得所在省统考合格证),按校考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中美术学(师范、不含书法方向)、绘画及设计学类的校考成绩互通,舞蹈学及舞蹈表演校考成绩互通,校考成绩互通的专业均可兼报,并按相应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学(器乐)和音乐学(声乐)按校考成绩分别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报考的考生如校考专业成绩相同,有志愿者优先录取,再相同则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对海南师范大学未组织艺术专业校考但投放了招生计划的省份,考生在文化课成绩符合所在省二本艺术类出档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该省当年的艺术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中俄合作办学)专业招生如生源不足,可适当根据生源省政策降分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上按以下三种情况录取:

1、生源省艺术类计划不分文理,则我校执行生源省的规定,文理兼招。

2、生源省艺术类严格区分文理计划且不允许互调,则我校除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招收艺术类理科考生,其他艺术专业招收文科考生。

3、生源省艺术类严格区分文理计划且允许互调,则我校在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招收艺术理科生源,若艺术理科生源不足时调整招收艺术文科生源,其他艺术专业在录取艺术文科生源不足时可调整招收艺术理科专业的生源。

第二十三条 英语、翻译、汉语国际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小学教育(英语方向)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原始成绩达到满分的60%以上,且需参加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且英语口试成绩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不作要求。其他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日语、西班牙语、德语和韩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理工、体育、外语、法学、财经、管理、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收费4620元/年,文史类收费4180元/年,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收费6000元/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高尔夫方向)学费为12000元/年;艺术类专业收费8800元/年;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中俄合作办学)拟收费57000元/年,以海南省物价局最终审批为准。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别为每生500——1370元/年不等。

2017年若海南省物价局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第六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整的“奖、助、勤、减、补”奖助学金体系。目前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和学校专业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措施,以便于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可登陆海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网络或各地市县招办查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我校历年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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