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2017年招聘特岗老师,待遇及政策如下:
一、特岗教师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在当地留任的,由各县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工龄和教龄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各县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二、“硕师计划”研究生三年服务期等同于“特岗计划”三年聘期,其三年服务期的管理按《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09〕342号)执行。服务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当地(本县)任教的,可按“特岗计划”政策办理接转手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并根据有关政策按公办教师带薪脱产一年到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毕业后回原接收县工作;服务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本人不愿意继续留在当地(本县)任教的(即不办理“特岗计划”接转手续),在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期间,不能享受公办教师带薪学习的有关待遇,毕业后“特岗计划”实施县可不安排工作,由本人自主择业。
三、特岗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年聘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岗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岗教师,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要根据合同协议予以解聘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特岗教师的户口及档案须迁到工作所在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