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12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重庆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二)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经市教委认定);
(三)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四)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五)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六)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片区、单项邀请赛等除外)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获集体、单项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以上比赛及项目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委统一组织测试合格者(2013年取消网球、艺术体操项目照顾)。
(七)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少数民族聚居地(自治县、民族乡,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烈士子女。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二)报考市属院校的获得个人二等功(含)以上表彰的人民警察及子女;
(三)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四)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五、报考市属院校的农村独生女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六、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三校生类”考生参照执行。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