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警察辅助人员5名,现将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司法警察辅助人员5名(其中男性4名、女性1名),主要协助司法警察做好司法警务保障、协助执行等工作。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3、志愿从事司法警察辅助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精神,纪律观念强,服从组织分配,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4、具有常州市(以户口簿为准)户籍,年龄在20周岁以上(1997年6月1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7年6月1日后出生);
5、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纹身,肤表无异常,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以及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单侧裸眼视力(标准对数视力)达4.8(含)以上;男性身高要求1.70米(含)以上,女性身高要求1.60米(含)以上;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3)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4)曾受过刑事处罚(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的;
(5)曾受到开除公职(或除名、辞退)、军籍、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
(6)曾因违反军纪受到处分的;
(7)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有犯罪嫌疑,尚未作出结论的;
(8)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辅警工作的。
三、报名方法
1、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地点设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太湖中路28号)1107办公室,联系电话:85193018;
2、报名时间:2017年6月15日至6月16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至4:30);
3、报名注意事项:
(1)考生应如实填写《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合同制司法警察辅助人员招聘报名表》,并确保所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现场报名时须本人到场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部队转复退军人须提供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有特长的还须提供相关证书和材料。各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现场工作人员对照招聘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发给《准考证》。
(3)在职人员报考须在体检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4)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1:3)的岗位,则相应核减招考计划。
四、考试
考试分为体能测试和面试
(1)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为100米跑、1000米跑,以及男子俯卧撑、女子仰卧起坐。参加体测的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根据体测成绩,按照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若比例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2)面试
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思想状况、组织应变能力、处理问题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岗位匹配性等。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
(3)总成绩计算方法
报考人员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按体能测试成绩占50%(其中100米跑占15%、1000米跑占20%,俯卧撑或仰卧起坐占15%),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并设附加分。其中中共党员加5分,部队服役经历加5分,国家三级运动员加3分,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加5分,以上加分不累计;体能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点,尾数“四舍五入”。
五、体检、考察、公示
1、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果总成绩相同,则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因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2、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政治处组织考察(政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察对象的录用资格:
(1)考察结果为不合格的;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不同意考察、不协助考察,致使考察无法进行的;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动的。
因考察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的缺额,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3、公示
考察结束后,由政治处将报考人员的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情况报院党组研究讨论。经研究讨论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在原简章发布网站上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六、聘用方式及工资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常州市常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五险一金。被聘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化管理、市场化工资、企业化保险的管理办法。被聘用人员与原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七、纪律与监督
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咨询电话:0519-85193018;监督电话:0519-85193017
八、本简章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