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扩大执法监督的覆盖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选聘万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39号)要求,旗政府法制办决定在全旗范围内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及名额
(一)选聘对象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选聘对象为行政执法相对人,执法人员不得应聘。
(二)选聘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熟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程序,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无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选聘名额
在全旗范围内选聘100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
二、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持《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协助政府法制办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按照监督区域范围,向政府法制办反映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二)向政府法制办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四)正确使用《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不得转借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四、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方式及保障
(一)工作方式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首先出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以表明身份,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并报告政府法制办。
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属于旗政府法制办管辖范围的,旗政府法制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不属于旗政府法制办管辖范围的,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
(二)保障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不得干扰阻碍,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得打击、报复。[page]
任何人对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可以向旗政府法制办投诉举报。
3、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书制作费用由旗财政予以保障。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10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网上报名将有关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xwqzffzb@163.com,现场报名将有关材料报送到旗政府法制办(旗政府二楼234室)。
报名材料:《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登记表》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电子版免冠照片一份(像素为413*295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登记表》从旗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二)审核
旗政府法制办依据选聘条件、要求,对参聘人员进行审查、核实,选出适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
(三)聘用
旗政府法制办对审查确定的拟聘用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旗政府法制办颁发《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进行公告并报盟行署法制办备案。
(四)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解聘
按照“谁选聘,谁管理”的原则,旗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重新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1、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不履行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职责的;
3、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4、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
5、将《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转借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6、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情形。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应当由本人向旗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旗政府法制办予以公告。
联系人:苏乙拉巴特尔
联系电话:3527764 15247867919
邮箱:xwqzffzb@163.com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