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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953 次 日期:2017-06-08 15: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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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部标代码为10598,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广西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大学。设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留学生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五条 学校校址为南宁市双拥路22号,邮编530021。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事项。

第七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广西医科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再监督和再检查。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第十条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分配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分配专业。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三条 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医学类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同时从学生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考生的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各医学类专业。

(二)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以录取。

(三)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手”考生;

(四)护理学(本科)、护理(高职)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3875px,男生身高不低于4150px。

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在本科第一批次招录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生源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凡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我校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他专业志愿的正常录取。

第十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按照“生源地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招生政策和定向招生计划,根据高考成绩按县(市、区)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定向县(市、区)生源不足的,可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征求其他有志愿考生意见,对同意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补足缺额。经在同一地级市内调剂录取仍未能完成计划的,视情况进行征集志愿。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第十七条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安排在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录取,执行本科第一批次资格线。

第十八条 学校同时招收免费民族预科生和普通民族预科生。

免费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一)应届高中毕业生;(二)农村户口;(三)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A类批次录取,可享受免除读预科一年学费的优惠政策。

普通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B类批次录取,考生入学后根据规定按学年收取学费。

被录取的预科生到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者将依据相关规定,分配到我校除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外各本科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我校所有临床课程由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承担。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新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如确有转专业需求的,按《广西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录取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就业网公布。

第五章 合作办学与校际交流项目

第二十四条 校际交流2+2项目

(一)经教育部门批准,我校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开展校际交流项目。校际交流采取“2+2”培养模式,招生专业为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生达到相关要求,可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美方授予的本科学位(学士)证书。

(二)完成广西医科大学两年学习后,雅思IELTS成绩或托福TOFEL成绩达到美方院校当年要求的入学成绩的学生,可直接进入美方继续第三年课程学习。如果雅思或托福成绩不合格,也可到美方大学先补习英语,成绩合格后进入第三年的课程学习。

(三)如因个人原因学生未能在第三年赴美学习,按原中外办学收费标准缴清前两年学费后,可选择在广西医科大学修完第三和第四年的全部课程,但只能转入校内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学费标准按转入普通本科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要求详见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合作办学3+1项目

(一)经教育部门批准,我校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合作办学。合作办学采取“3+1”培养模式,招生专业为公共事业管理(社会医疗保障方向)专业,学生达到相关要求,可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美方授予的本科学位(学士)证书.

(二)完成广西医科大学三年学习后,雅思IELTS成绩或托福TOFEL成绩达到美方院校当年要求的入学成绩的学生,可直接进入美方继续第四年课程学习。如果雅思或托福成绩不合格,也可到美方大学先补习英语,成绩合格后进入第四年的课程学习。

(三)如因个人原因学生未能在第四年赴美学习,按原中外办学收费标准缴清前三年学费后,可选择在广西医科大学修完第四年的全部课程,但只能转入校内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学费标准按转入普通本科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要求详见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5年本科阶段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阶段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分别颁发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广西医科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分别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四年制、五年制本科生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医科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当年,符合条件者,还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当年文件规定,按成绩排名及比例进入相关“专升本”专业选拔。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颁布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其中,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实行按阶段收费,即本科生学习阶段执行本科收费标准,硕士研究生阶段执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和奖、贷、助学金政策以及学费、住宿收费标准、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招生就业网。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22号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530021

电话: 0771-5359031;5359030(含传真)

学校网址:www.gxmu.edu.cn

招生网址:www.zjc.gxmu.edu.cn

E-mail:zsjy58490@163.com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附:广西医科大学部分奖助学金情况简介

1、新生奖学金:按高考总分评定,总额300000元,其中一等奖每生30000元,二等奖每生10000元,三等奖每生5000元。

2、国家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8000元/人。

3、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5000元/人。

4、国家助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一等助学金4000元/人;二等助学金2000元/人。

5、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5000元/人。

6、学校奖学金:特等奖30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2‰;一等奖15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2%;二等奖8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5%;三等奖5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8%。

7、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每学年15名,奖金3000 元/人。

8、民族预科生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定,金额500元/人。

9、“心新起航”助学金:每学年约237名,一级贫困每人每学年1200元;二级贫困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级贫困每人每学年800元。

10、陶建明奖学金:每学年约23人,每年3000元/人。

11、慈济奖助学金:每学年约100人,每年2500元/人。

12、荣代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约10人,每年10000元/人。

13、杜靖奖学金,一等6人,3000元/人(共18000元);二等14人,2000元/人(共28000元);三等20人,1000元/人(共20000元);专项,6人,800元/人(共4800元);留学生奖学金2人,2000元/人(共4000元)。

14、科良奖(助)学金50人/年,1000元/人(共50000元)。

15、大学生年度人物5—10人,奖金1000元/人。

16、优利特奖学金:每学年20名,奖金1000元/人。

注:贫困学生可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贷款,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来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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