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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白云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977 次 日期:2017-07-04 15: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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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白云学院

第四条 学校本科院校代码:10822

专科院校代码:8901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学苑路1号,邮政编码:5104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学校与国外大学合作学分互认课程,符合条件者,可获得相应国外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专科层次的市场营销(中英合作项目)专业学生毕业时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英国HND高等教育文凭。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

本科层次:广东省在第二批本科录取,外省本科录取批次按各生源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专科层次:在广东省第三批专科录取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第十六条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和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要求

普通高考文、理科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投档总分相同时,本科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其他按单科成绩,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及单科成绩按第二十一条排序录取原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科层次中外学分互认专业只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专科层次的市场营销(BTEC Higher National Diploma in Business)专业是中英合作教育项目【批准证书编号:POE44GB3A200303220】,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执行本章程上述规则的同时,按照以下录取原则录取:

(一)美术类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只采用广东省术科统考成绩,在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术科成绩只采用我校校考成绩进行录取。在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我校术科类(美术)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专科层次或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投档总分(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九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课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浙江省的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在江苏省,学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和等级要求为选测为2C及以上,必测为4C1合格及以上,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本科层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动画、数字媒体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因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盲考生慎重报考。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条件有要求,请男性身高1.70米、女性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

1.本科层次:文史、理工类:普通专业22000元/年、会计学专业23000元/年、中外学分互认项目28000元/年,美术类、音乐类专业26000元/年, 住宿费1500元/年。

2、专科层次:中英合作教育项目:学费为30000元/年(不含英国BTECHND一次性注册费275英镑),住宿费为1500元/年。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励的比例占学生20%以上,每年奖励学生2000余名,奖助学金分别为每人8000元、5000元和20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出国留学奖学金。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科技竞赛、职业技能竞赛、文体比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者;或见义勇为,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获单项奖学金。

社会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而设立的奖学金。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协助办理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检会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人:李纯英

监督电话:(020)36095694

传真:(020)36093892

电子邮箱: zsb@baiyunU.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6093333

传真:(020)36095908

电子邮箱:zsb@baiyun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baiyunU.edu.cn

招生网址:http:// www.baiyunU.edu.cn/zsb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白云学院2017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白云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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